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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商务部初步决定杭州爱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不符合单独税率资格,属于全国实体,审查期为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 2. 商务部取消了对39家公司的审查,并邀请各方对初步结果提出意见。 3. 商务部启动了对中国生产的轻壁矩形管和管材的反倾销税令行政审查,并延长了行政程序截止日期。 4. 商务部撤销了部分公司的行政复审,因为这些公司在调查期内没有暂停进口的涉案商品。 5. 商务部将根据最终审查结果对涉案商品进口的反倾销税进行评估,并要求进口商提交反倾销和/或反补贴税补偿证书。
局部修订
美国联邦公报:Light-Walled Rectangular Pipe and Tube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el
Light-Walled Rectangular Pipe and Tube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eliminary Results and Rescission, in Part, of Antidumping Duty Administrative Review; 2024-2025
文号 2026-22528 · 公布 2026-11-04 · 管辖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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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发布和签署文件的机构或机构
CFR标题编号以及文件修订、提议修订或直接相关的各部分编号
机构登记号/机构内部文件号
统一联邦监管和去监管行动日程表中识别每项监管行动的RIN
详见《文件起草手册》以获取更多详细信息。
商务部国际贸易署
商务部国际贸易署执法与合规部。
美国商务部(商务部)初步决定,杭州爱龙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爱龙)未能证明其符合单独税率资格,因此属于全国范围内的实体。审查期(POR)为2024年8月1日至2025年7月31日。此外,我们取消了对39家公司的审查。有兴趣的各方被邀请对这些审查的初步结果提出意见。
适用于2026年11月4日。
如需更多信息,请联系:
Krisha Hill,AD/CVD运营,办公室IV,执法与合规,国际贸易署,美国商务部,1401宪法大道西北,华盛顿特区20230;电话:(202)482-4037。
补充信息:
2025年9月25日,根据及时审查请求,根据19 CFR 351.221(c)(1)(i)的规定,我们启动了对中国(包括艾隆)生产的轻壁矩形管和管材(LWR管)的反倾销税令的行政审查。[1]
2025年12月17日,我们发布了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信息以供评论。[2]我们没有收到关于CBP数据发布的任何评论。2026年6月16日,我们发布了部分撤销意向备忘录。[3]我们没有收到关于部分撤销意向的任何评论。
由于拨款中断和联邦政府关门,2025年11月14日,商务部将行政程序的所有截止日期延长了47天。[4]此外,由于联邦政府关门期间通过执法和合规部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集中电子服务系统(ACCESS)电子提交的文件积压,2025年11月24日,商务部将行政程序的所有截止日期再次延长了21天。[5]2026年6月24日,我们将此审查的初步结果延长至最迟2026年11月2日。[6]
订单范围
本订单涉及的货物是某些焊接碳素质量轻型壁厚钢管和管材,截面为矩形(包括方形),壁厚小于4毫米。
碳质量钢包括碳钢和仅含有少量合金元素的合金钢。具体来说,碳质量一词包括以下元素中没有任何一种超过以下重量百分比的产品的描述:1.80%的锰,或(第69548页)2.25%的硅,或1.00%的铜,或0.50%的铝,或1.25%的铬,或0.30%的钴,或0.40%的铅,或1.25%的镍,或0.30%的钨,或0.10%的钼,或0.10%的铌,或0.15%的钒,或0.15%的锆。碳质量的描述旨在识别范围内的碳质量产品。本命令所涉及的焊接碳质量矩形管和管材目前在美国协调关税表(HTSUS)子标题7306.61.50.00和7306.61.70.60下分类。虽然HTSUS子标题提供是为了方便和CBP的关税目的,但我们关于命令范围的书面描述是决定性的。
行政复审部分撤销
根据19 CFR 351.213(d)(3),商务部通常会在得出在调查期内没有暂停进口的涉案商品的情况下,撤销对反倾销税令的行政复审。[7]通常,在行政复审完成后,暂停进口的商品将按照复审期间的反倾销税评估率进行清算。[8]因此,要开展行政复审,必须存在商务部可以指示海关总署按照复审期间的计算的反倾销税评估率进行清算的可复审的暂停进口。[9]商务部通知所有相关方其撤销关于附录中公司即时复审的意图,因为这些公司在调查期内没有可复审的暂停进口的涉案商品,并邀请相关方发表意见。[10]没有相关方对商务部撤销这些公司复审的意图发表评论。鉴于这些公司在调查期内没有暂停进口的涉案商品,我们根据19 CFR 351.213(d)(3)撤销附录中公司的行政复审。
商务部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751(a)(1)(B)节以及修订后的法案,以及《美国法典》第19卷第351.213节的规定,进行这项行政审查。中国全国实体
商务部关于对中国全国实体进行条件性审查的政策适用于本次行政审查。[11]根据该政策,除非一方明确请求或商务部自行发起对该实体的审查,否则中国全国实体将不会受到审查。由于没有一方请求审查中国全国实体,因此该实体不受审查,其实体税率(即255.07%)[12]不会发生变化。
审查初步结果
Ailong提交单独费率申请(SRA)或单独费率认证(SRC)的截止日期为2025年10月9日,提交无运输认证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25日。[13] Ailong未提交SRA或SRC。因此,商务部初步认定Ailong未能证明其有资格获得单独费率,因此Ailong属于全国实体的一部分,受255.07%的全国费率约束;因此,本通知不附有决定备忘录。
通常,商务部在公开宣布后的五天内,或者如果没有公开宣布,则在《联邦登记》公布初步结果通知的五天内,根据《美国法典》第19卷第351.224(b)条款,向有关各方披露初步结果中的计算。然而,由于商务部初步认定Ailong是中国境内实体的组成部分,根据法案第776条,没有计算需要披露。
公众意见
案件摘要或其他书面评论可以提交给执法与合规助理秘书。根据19 CFR 351.309(c)(1)(ii)的规定,我们将有兴趣方提交案件摘要给商务部的时间截止日期修改为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超过21天。[14]根据19 CFR 351.309(c)(2)(iii)和(d)(2)(iii)的规定,我们要求有兴趣方在其摘要的开头提供每个问题的公开执行摘要。[15]此外,我们要求有兴趣方将每个问题的公开执行摘要限制在不超过450字,不包括引用。我们打算将公开执行摘要作为包含在最终结果行政审查的议题和决策备忘录中的评论摘要的基础。我们要求有兴趣方在每个问题的公开执行摘要中包含相关引用的脚注。请注意,商务部已修改了其19 CFR 351.303(f)中关于文件送达的某些要求。[16]
根据19 CFR 351.310(c),希望要求听证的各方必须向(第69549页)执法和合规助理部长提交书面请求,通过ACCESS电子提交,在发布本通知之日起30天内,东部时间下午5点前。请求应包含:(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2)参与者的数量以及是否有任何参与者是外国人;(3)讨论问题的清单。听证会上的口头陈述将限于简报中提出的问题。如果提出听证会请求,商务部将通知各方听证会的预定日期。[17]
评估费率
根据法案第751(a)(2)(A)节和19 CFR第351.212(b)(1)条款,商务部将确定,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将评估,对本次审查中所有适当的涉案商品进口的反倾销税,按照本次审查的最终结果执行。
在发布本次审查的最终结果后,商务部将确定,CBP将评估,本次审查涵盖的所有适当的进口商品的进口反倾销税。[18]我们打算指示CBP,如果我们在最终结果中继续认定Ailong属于全国性实体,则按照全国性实体的税率255.07%清算Ailong出口的涉案商品。[19]
对于附录中列出的公司,商务部将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对所有适当的进口商品评估反倾销税。反倾销税应按照19 CFR 351.212(c)(1)(i)的规定,以等于进口时或从仓库提取用于消费时所需估计反倾销税的现金存款率计算。商务部计划在《联邦登记》公布此通知之日起不早于35天内向CBP发布对附录中列出的公司撤销审查的指令。
本次审查的最终结果将是评估受本次审查最终结果覆盖的进口商品反倾销税以及适用情况下未来估计税款的依据。
如果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及时提起诉讼,评估指示将指导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在当事人提出申请临时禁令的时间到期(即自公告之日起90天内)之前,不得清算相关申报。
现金存款要求
根据法案第751(a)(2)(C)节的规定,以下现金存款要求将在本行政审查最终结果公布后生效,适用于从越南进口或从仓库提取、自公布日期起消费的涉案商品:对于Ailong,如果最终审查结果认定其不符合单独税率资格,则其现金存款率将适用全国实体税率;(2)对于之前调查或审查过的中国和非中国出口商,如果之前在本程序的某个阶段获得了单独税率,则现金存款率将继续适用现有的特定出口商税率;(3)对于所有未获得单独税率资格的涉案中国出口商,现金存款率将适用全国实体现有的255.07%税率;(4)对于所有未获得自身税率的涉案非中国出口商,现金存款率将适用向该非中国出口商提供商品的中国的出口商适用的税率。这些存款要求一旦实施,将保持有效,直至另行通知。
进口商通知
此通知亦作为对进口商的初步提醒,根据19 CFR 351.402(f)(2)的规定,进口商有责任提交一份关于反倾销和/或反补贴税补偿的证书。
改前 (全新或未对照)
改后 Light-Walled Rectangular Pipe and Tube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eliminary Results and Rescission, in Part, of Antidumping Duty Administrative Revi
涟漪
本条尚未过门槛点名公司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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