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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收到关于中国进口胺化合物的反补贴税请愿书,并已启动反倾销调查。 2. 商务部要求申请人提供关于调查范围的澄清,并考虑了各方提交的评论。 3. 商务部确定请愿书符合行业支持要求,并已通知中国政府进行磋商。 4. 申请人指控中国胺化合物进口得益于补贴,对美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行业造成损害。 5.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将确定从中国进口的涉案商品是否对美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行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局部修订
美国联邦公报:Certain Amine Compound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itiation of Count
Certain Amine Compound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itiation of Countervailing Duty Investigation
文号 2026-21767 · 公布 2026-10-26 · 管辖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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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发布和签署文件的机构或机构
CFR标题编号以及文件修订、提议修订或直接相关的各部分编号
机构登记号/机构内部文件号
统一联邦监管和去监管行动议程中识别每项监管行动的RIN
详见《文件起草手册》以获取更多详细信息。
商务部国际贸易署
商务部国际贸易署执法与合规部门。
自2026年10月19日起适用。
(印刷页码67291)
如需更多信息,请联系:
亚历克斯·迪森索和罗伊·特内,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第七办公室,反倾销/反补贴操作,执法与合规,华盛顿特区宪法大道西北1401号,邮编20230;电话:(202) 482-0689或(202) 482-3996。
补充信息:
请愿书
2026年9月29日,美国商务部(商务部)收到一份关于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进口某些胺化合物(胺化合物)的反补贴税(CVD)请愿书,该请愿书以适当形式代表Evonik Corporation和Huntsman International LLC(统称为请愿人),国内胺化合物生产商提交。[1]反补贴税请愿书附有关于从中国进口胺化合物的反倾销税(AD)请愿书。[2]
2026年10月2日至14日,商务部要求通过补充问卷提供与请愿书中某些方面相关的补充信息。[3] 2026年10月7日至15日,请愿人及时对这些额外信息请求作出了回应。[4]
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702(b)(1)节,经修订(该法案),申请人声称中国政府(GOC)正在向中国胺化合物生产商提供可抵消补贴,根据该法案第701节和第771(5)节的规定,并且此类进口对美国国内胺化合物生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威胁造成实质性损害。根据该法案第702(b)(1)节和19 CFR 351.202(b)的规定,对于我们正在启动反倾销调查的所谓项目,申请附带了申请人支持其指控的合理可获得信息。
商务部发现,申请人代表国内产业提交了申诉,因为根据法案第771(9)(C)节定义,申请人是利益相关方。商务部还发现,申请人在启动所请求的反倾销调查方面得到了足够的产业支持。[5]
调查期(POI)
由于申诉是在2026年9月29日提交的,调查期是从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6]
调查范围
本调查涉及的产品是中国生产的胺化合物。关于本调查范围的完整描述,请参阅本通知的附录。
关于调查范围的评论
2026年10月2日至13日,商务部要求申请人就拟议的范围提供信息和澄清,以确保请愿书中关于范围的措辞准确反映了国内产业寻求救济的产品。
2026年10月7日至15日,申请人提供了澄清和/或修订了范围。本通知附录中关于本次调查涵盖的商品描述反映了这些澄清。
如《商务部法规》序言所述,我们为有关各方预留了一段时间来提出有关产品覆盖范围(即,范围)的问题。[9]商务部将考虑所有来自有关各方的范围评论,并在发布初步决定之前,如有必要,将与有关各方进行咨询。如果范围评论包含事实信息,所有此类事实信息应仅限于公开信息。[10]商务部要求有关各方在其范围评论的开始部分提供每个评论或其提交中提出的问题的公开执行摘要。商务部进一步要求有关各方将其每个评论或问题的公开执行摘要限制在不超过450字,不包括引用。商务部打算将公开执行摘要作为分析范围评论中包含的评论摘要的基础。为了便于准备其问卷,商务部要求在2026年11月9日下午5:00(东部时间)之前提交范围评论,这是从本通知签署日期起20个日历天后的下一个工作日。[11]任何反驳评论,可能包括事实信息,也应仅限于公开信息,必须在2026年11月19日下午5:00(东部时间)之前提交,这是初始评论截止日期后的10个日历天。
商务部要求,任何当事人认为与此次调查范围相关的实际情况应在该期间内提交。然而,如果当事人在之后发现与调查范围相关的额外实际情况可能相关,该当事人必须联系商务部并请求允许提交额外信息。所有范围评论必须同时提交至同时进行的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的记录中。
提交要求
所有提交给商务部的文件必须通过执法与合规部门的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集中电子服务系统(ACCESS)以电子方式提交,除非有例外情况。[12]电子提交的文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和日期前成功接收。
(第67292页)
磋商
根据法案第702(b)(4)(A)(i)和(ii)条款,商务部通知GOC收到该请愿书,并提供了关于请愿书的磋商机会。[13] GOC于2026年10月16日提交了磋商意见,代替了磋商。[14]
关于请愿书行业支持的确定
法案第702(b)(1)节要求代表国内产业提交请愿书。法案第702(c)(4)(A)节规定,如果支持请愿书的国内生产商或工人占:(i)国内类似产品总生产量的至少25%;(ii)表示支持或反对请愿书的该部分产业生产的国内类似产品生产量的超过50%,则该请愿书符合这一要求。此外,法案第702(c)(4)(D)节规定,如果请愿书没有证明占国内类似产品总生产量超过50%的生产商或工人的支持,商务部应:(i)对产业进行民意调查或依赖其他信息以确定是否存在对请愿书的支持,如第(A)款所述;或(ii)使用统计有效抽样方法对“产业”进行民意调查以确定产业支持。
法案第771(4)(A)节将“行业”定义为国内类似产品的整体生产者。因此,为了确定一项请愿书是否具有必要的行业支持,该法案指示商务部关注生产国内类似产品的生产者和工人。负责确定“国内行业”是否受到损害的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也必须确定构成国内类似产品的定义,以便定义行业。虽然商务部和ITC都应用相同的关于国内类似产品的法定定义,[15]但他们出于不同的目的,依据不同的权限行事。此外,商务部的决定受到时间和信息的限制。尽管这可能导致类似产品的不同定义,但这些差异并不使任何机构的决定违反法律。[16]
法案第771(10)节将国内类似产品定义为“与受本标题调查的物品相似,或者在不存在类似产品的情况下,在特性和用途上与该物品最相似的产品。”因此,国内类似产品分析的开始点是“受调查的物品”(即要调查的商品类别或种类,通常将是根据请愿书定义的范围)。
关于国内类似产品,请愿人没有提供与调查范围不同的国内类似产品的定义。[17]根据我们对记录中提交的信息的分析,我们确定,根据范围定义的胺化合物构成一个单一的国内类似产品,并且我们已经从这个国内类似产品的角度分析了行业支持。[18]
在确定申请人是否符合《法案》第702(c)(4)(A)节的规定时,我们考虑了请愿书中包含的产业支持数据,并参考了本通知附录中定义的“调查范围”内的国内类似产品。为了确立产业支持,申请人提供了他们自己的2025年国内类似产品产量,并将其与2025年美国胺化合物国内类似产品预计总产量进行了比较。[19]我们依赖申请人提供的数据来衡量产业支持。[20]
我们对请愿书中提供的数据以及其他对商务部易于获取的信息进行了审查,表明请愿者已经确立了行业对请愿的支持。
首先,请愿书确立了国内生产商(或工人)的支持,这些生产商(或工人)占国内类似产品总生产的50%以上,因此商务部无需采取进一步行动来评估行业支持(例如,民意调查)。
其次,国内生产商(或工人)根据法案第702(c)(4)(A)(i)节规定的行业支持标准已满足法定要求,因为支持请愿书的国内生产商(或工人)占国内类似产品总生产的至少25%。
最后,国内生产商(或工人)根据法案第702(c)(4)(A)(ii)节规定的行业支持标准已满足法定要求,因为支持请愿书的国内生产商(或工人)占表达对请愿支持或反对的该部分行业生产的国内类似产品生产的50%以上。
因此,商务部确定,请愿书是在法案第702(b)(1)节所指的国内行业代表下提交的。
因为中国根据法案第701(b)条的定义是“补贴协议国家”,法案第701(a)(2)条适用于此次调查。因此,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必须确定从中国进口的涉案商品是否对美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行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威胁造成实质性损害。
关于实质性损害和因果关系的指控和证据
申请人指控,涉案商品的进口得益于可抵消的补贴,并且这些进口正在造成,或威胁造成,对美国国内同类产品生产行业的实质性损害。此外,申请人还指控,涉案进口超过了法案第771(24)(A)条规定的微小性阈值。[26]
申请人认为,行业的受损状况可以通过以下情况说明:
改前 (全新或未对照)
改后 Certain Amine Compounds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itiation of Countervailing Duty Investigation
涟漪
本条尚未过门槛点名公司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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