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政策观察台

本站收录完整版

1. 美国商务部初步确定,在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部分中国出口商对相关商品的销售低于正常价值。 2. 商务部撤销了对CP Kelco(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的审查,并邀请各方对这些审查的初步结果提出意见。 3. 商务部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751(a)(1)(B)条款进行审查,并初步确定德森鄂尔多斯和富丰等公司的倾销幅度。 4. 商务部为未单独审查的公司建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分配了一个基于两个单独审查的应诉人平均税率。 5. 商务部修改了案件摘要提交的时间截止日期,并要求相关方在公开执行摘要中包括相关引用的脚注。

局部修订

美国联邦公报:Xanthan Gum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eliminary Results and Resciss

Xanthan Gum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eliminary Results and Rescission, in Part, of Antidumping Duty Administrative Review; 2024-2025

文号 2026-20899 · 公布 2026-10-14 · 管辖 US

本站收录正文

文件标题

发布和签署文件的机构或机构

CFR标题编号以及文件修订、提议修订或直接相关的各部分编号

机构档案编号/机构内部文件编号

统一联邦监管和去监管行动议程中识别每项监管行动的RIN

详见《文件起草手册》以获取更多详细信息。

商务部国际贸易署

商务部国际贸易署执法与合规部门。

美国商务部(商务部)初步确定,受此审查的出口商在审查期间(POR),即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对相关商品的销售低于正常价值。此外,我们撤销了对CP Kelco(山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CP Kelco Shandong)、德森生化有限公司、廊坊美华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美华集团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美华集团国际贸易(香港)有限公司和新疆美华氨基酸有限公司的审查。有兴趣的各方可对这些审查的初步结果提出意见。

适用日期:2026年10月14日。

如需更多信息,请联系:

约瑟夫·莫洛库或保罗·凯布克,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执法与合规办公室IV,反倾销/反补贴操作,地址:华盛顿特区宪法大道西北1401号,邮编20230;电话:(202) 482-8043或(202) 482-2254。

补充信息:

2025年8月22日,根据及时审查请求,根据19 CFR 351.221(c)(1)(i)的规定,我们启动了对中国(中国)黄原胶反倾销订单的行政审查。[1] 2025年8月25日,CP(印刷页码65172)Kelco Shandong及时撤回了其审查请求。[2] 2026年2月20日,商务部选择了Deosen Biochemical (Ordos) Ltd.(Deosen Ordos)和Neimenggu Fufeng Biotechnologies Co., Ltd.(又称内蒙古富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Shandong Fufeng Fermentation Co., Ltd./Xinjiang Fufeng Biotechnologies Co., Ltd.(统称为富丰)作为此次审查的强制应诉方。[3] 2026年3月9日,商务部发布了撤销意向备忘录并邀请各方发表意见。[4] 没有各方对撤销意向备忘录发表评论。

由于拨款中断和联邦政府关门,2025年11月14日,商务部将行政程序的所有截止日期延长了47天。[5]此外,由于联邦政府关门期间通过执法和合规部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集中电子服务系统(ACCESS)电子提交的文件积压,2025年11月24日,商务部将行政程序的所有截止日期再次延长了21天。[6]2026年4月15日,我们将此审查的初步结果延长至2026年9月30日。[7]2026年9月25日,我们将此审查的初步结果延长至最迟2026年10月7日。[8]

关于本审查启动后发生事件的完整描述,请参阅初步决定备忘录。[9]初步决定备忘录中讨论的主题列表作为本通知的附录附件。初步决定备忘录是公开文件,可通过执法与合规部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集中电子服务系统(ACCESS)电子存档。ACCESS可通过注册用户在https://access.trade.gov访问。此外,初步决定备忘录的完整版本可直接在https://access.trade.gov/​frnotices访问。

订单范围

本订单涵盖的货物为中国产黄原胶。关于订单范围的完整描述,请参阅初步决定备忘录。

部分撤销行政审查

根据19 CFR 351.213(d)(1)的规定,如果要求审查的一方在发布启动通知之日起90天内撤回其请求,商务部将全部或部分撤销审查。如上所述,以下公司及时撤回了其审查请求,没有其他方要求对该公司的行政审查:CP Kelco Shandong。因此,根据19 CFR 351.213(d)(1)的规定,我们撤销了针对该公司的行政审查。

根据19 CFR 351.213(d)(3),商务部通常会在得出在调查期内没有暂停进口的涉案商品的情况下,撤销对反倾销税令的行政复审。[10]通常情况下,在完成行政复审后,暂停进口的商品将按照复审期间的反倾销税评估率进行清算。[11]因此,要开展行政复审,必须存在商务部可以指示海关总署按照复审期间的反倾销税评估率进行清算的可复审暂停进口。[12]商务部通知所有相关方其撤销关于以下公司即时复审的意图,因为这些公司在调查期内没有可复审的暂停进口涉案商品,并邀请相关方发表意见。[13]根据我们对海关总署信息和德森生化有限公司、吉林美华氨基酸有限公司、美华香港有限公司提交的无运输证明的分析,商务部初步确定这些公司在调查期内没有运输涉案商品。[14]

在期间内,这些公司没有暂停任何涉及商品的进口,因此根据19 CFR 351.213(d)(3)的规定,我们撤销了上述公司的行政审查。

商务部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751(a)(1)(B)条款进行此审查。由于中国根据该法第771(18)条款被视为非市场经济国家,我们根据该法第773(c)条款计算正常价值。有关初步结果背后的方法的详细描述,请参阅初步决定备忘录。

单独税率

我们初步确定,除了德森鄂尔多斯和富丰外,一家未单独审查的公司也有资格在本行政审查中享受单独税率,即建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建龙)。[15]法案并未涉及在根据法案第777A(c)(2)条款,商务部在针对非市场经济体的行政审查中限制审查时,为未审查公司设立单独税率的问题。然而,商务部在19 CFR 351.109(g)的规定中表示,商务部将通过遵循19 CFR 351.109(f)(1)-(2)中规定的程序来确定单独税率,该程序通常与根据法案第735(c)(5)条款进行的调查中确定所有其他税率的过程相类似。法案第735(c)(5)(A)条款和19 CFR 351.109(f)条款规定,对于未审查公司,通常我们将通过加权平均每个单独审查公司的估计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来确定所有其他税率,排除零和最小值税率或完全基于可获取事实的任何税率。因此,为了确定未审查单独税率公司的税率,商务部的做法是对选定的强制应诉方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进行加权平均,排除零、最小值或完全基于可获取事实的税率。

对于这次行政审查的初步结果,我们计算了Deosen Ordos和Fufeng的税率,这些税率不是零、最小值或完全基于现有事实。因此,Deosen Ordos和Fufeng的税率适用于Jianlong公司,该公司未被选中进行单独审查,但有权获得单独的税率。因此,对于初步结果,我们为Jianlong公司分配了一个基于两个单独审查的应诉人平均税率,并按其公开可用的美国销售额范围加权平均的反倾销幅度估计值。[ 16 ]

全国实体

商务部关于全国性实体的条件性审查政策适用于本次行政审查。[17]根据该政策,除非一方明确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商务部自行发起审查,否则全国性实体将不会受到审查。由于没有一方要求审查全国性实体,该实体目前未处于审查状态,其实体的税率(即,154.07%)[18]不会发生变化。

审查初步结果

商务部初步确定,在2024年7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存在以下加权平均倾销幅度:

出口商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百分比)

Deosen Biochemical (Ordos) Ltd 70.21

Neimenggu Fufeng Biotechnologies Co., Ltd.(又称内蒙古富丰生物技术有限公司)/Shandong Fufeng Fermentation Co., Ltd./Xinjiang Fufeng Biotechnologies Co., Ltd 19 51.82

非个别审查的公司享受单独的费率

健龙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56.20

商务部打算在公开宣布后的五天内,或者如果没有公开宣布,则在根据19 CFR 351.224(b)规定,本通知发布的日期后的五天内,向感兴趣的各方披露其对这些初步结果进行的计算。

公众意见

案件摘要或其他书面评论可以提交给执法与合规助理部长。根据19 CFR 351.309(c)(1)(ii)规定,我们已将有兴趣的各方提交案件摘要给商务部的时间截止日期修改为自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不超过21天。[20] 反驳摘要,仅限于案件摘要中提出的问题,可以在提交案件摘要的日期后不超过5天内提交。[21] 在此程序中提交案件摘要或反驳摘要的有兴趣的各方必须提交:(1)列出每个问题的目录;(2)权威目录。[22]

根据19 CFR 351.309(c)(2)(iii)和(d)(2)(iii)的规定,我们要求相关方在简报的开头提供每个问题的公开执行摘要。[[23]]此外,我们要求相关方将每个问题的公开执行摘要限制在450字以内,不包括引用。我们打算将公开执行摘要作为包含在问题与决定备忘录中的评论摘要的基础,该备忘录将随行政审查的最终结果一同发布。我们要求相关方在公开执行摘要中包括相关引用的脚注。请注意,商务部已修改了19 CFR 351.303(f)中关于文件送达的某些要求。[24]

根据19 CFR 351.310(c),希望要求听证的各方必须向执法与合规助理部长提交书面请求,通过ACCESS电子方式提交,截止时间为东部时间下午5点,在公告发布之日起30天内。请求应包含:(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和电话号码;(2)参与者的数量;(3)讨论问题的清单。听证会上的口头陈述将限于简报中提出的问题。如果提出听证请求,(第65174页)商务部将通知各方听证会的预定日期。[25]

评估费率

根据法案第751(a)(2)(A)节和19 CFR 351.212(b)(1)节,商务部将确定,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也应确定

改前 (全新或未对照)

改后 Xanthan Gum From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Preliminary Results and Rescission, in Part, of Antidumping Duty Administrative Review; 2024-2025

涟漪

本条尚未过门槛点名公司或区域。

原文 · 译文标记 machine

资讯与结构推演,不构成法律意见或投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