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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商务部对泰国生产商/出口商在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向美国销售冷冻温水虾的行为进行了行政审查,并确定了倾销幅度。 2. 商务部未对初步结果进行修改,并延长了最终结果的截止日期至2026年10月1日。 3. 商务部确定了泰国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泰国皇家冷冻食品有限公司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并对未选定个别审查的公司分配了加权平均倾销幅度。 4. 商务部将根据最终结果对相关商品的进口征收反倾销税,并计划在联邦公报公布最终结果之日起不早于35天内向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发布评估指令。 5. 商务部要求进口商在调查期内提交关于反倾销税退还的证明,并对受行政保护令约束的各方关于专有信息返还或销毁责任进行了提醒。

局部修订

美国联邦公报:Certain Frozen Warmwater Shrimp From Thailand: Final Results of Antidumping Duty

Certain Frozen Warmwater Shrimp From Thailand: Final Results of Antidumping Duty Administrative Review and Final Determination of No Shipments; 2024-2025

文号 2026-20488 · 公布 2026-10-06 · 管辖 US

本站收录正文

文件标题

发布和签署文件的机构或机构

CFR标题编号以及文件修订、提议修订或直接相关的各部分编号

机构档案号/机构内部文件号

统一联邦监管和去监管行动议程中识别每项监管行动的RIN

详见《文件起草手册》以获取更多详细信息。

商务部国际贸易署

商务部国际贸易署执法与合规部门。

美国商务部(商务部)确定,某些受此行政审查的生产商/出口商在审查期间(POR),即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从泰国销售了某些冷冻温水虾(虾)。

适用于2026年10月6日。

如需更多信息,请联系:

Gregory Taushani,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署执法与合规办公室II部反倾销和反补贴操作,地址:华盛顿特区宪法大道西北1401号,邮编20230;电话:(202) 482-1012。

补充信息:

2026年5月14日,商务部在《联邦登记》上发布了初步结果,并邀请有关各方提出意见。[1]商务部对初步结果没有做出任何修改,这些结果在此被采纳为审查的最终结果。2026年9月8日,商务部将这些最终结果的截止日期延长至2026年10月1日。[2]

关于自商务部发布初步结果以来发生的事件的完整描述,请参阅问题和决定备忘录。[3]商务部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751条(该法案)的规定进行了此次行政审查。

订单范围[4]

受订单覆盖的商品为来自泰国的冷冻温水虾。关于订单范围的完整描述,请参阅问题和决定备忘录。

收到的评论分析

本案及复审中由相关方提交的争议点和答辩简报已在《争议与决定备忘录》中予以解决,并列在本通知的附录I中。此外,关于各方提出的这些最终结果的争议点的全面讨论也包含在《争议与决定备忘录》中。《争议与决定备忘录》是公开文件,可通过执法与合规部门的反倾销和反补贴集中电子服务系统(ACCESS)电子存档,注册用户可在https://access.trade.gov 获取。另外,完整版的《争议与决定备忘录》也可在https://access.trade.gov/​frnotices 上查阅。

自初步结果以来的变化

根据对记录的审查以及从相关方收到的关于我们初步结果的意见,以及《问题和决定备忘录》中解释的原因,商务部没有对泰国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国联合)[5]、泰国皇家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泰国皇家)以及未选中的公司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计算进行调整。[6]

无装运决定

初步结果中,我们确定Rubicon集团[7]、Marine Gold Products Ltd.(Marine Gold)和Thai Union Manufacturing Company Limited(Thai Union Manufacturing)在调查期间没有发货。[8]在公布初步结果后,我们没有收到任何利益相关方对我们决定的评论。因此,对于最终结果,我们继续发现Rubicon集团、Marine Gold和Thai Union Manufacturing在调查期间没有向美国发货,我们将根据最终结果向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发出适当的指令。

非选定公司的税率

该法案未涉及在根据法案第777A(c)(2)节对行政审查进行限制时,对未选定进行个别审查的公司适用率的建立。然而,商务部在19 CFR 351.109(g)的规定中表示,商务部将通过遵循19 CFR 351.109(f)(1)-(2)中规定的程序来确定非选定公司的率,该程序通常与根据法案第735(c)(5)节进行的调查中确定所有其他率的过程相平行。法案第735(c)(5)(A)节和19 CFR 351.109(f)节规定,对于未进行调查的公司,通常我们将通过加权平均每个个别调查公司的反倾销税率来确定所有其他率,排除零和最小限度的税率或基于可获取事实的任何税率。如果每个个别审查公司的估计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零、最小限度或完全基于可获取事实,法案第735(c)(5)(B)节规定商务部可以使用“任何合理的方法来确定未个别调查的出口商和生产商的估计所有其他率,包括平均个别调查的出口商和生产商确定的估计加权平均倾销幅度。”

在本审查中,我们计算了泰国皇家公司的估计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零百分比,泰国联合公司为1.76%。法案第735(c)(5)(A)节规定:“{t}所有其他公司的估计税率应等于为个别调查的出口商和生产商设立的估计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的加权平均值,不包括任何零和最小幅度,以及任何根据第776节完全确定的幅度。”根据法案第735(c)(5)(A)节的规定,我们为本次审查未选定个别审查的公司,根据为泰国联合公司计算的1.76%的比率,分配了加权平均倾销幅度。未选定个别审查的公司列在附录II中。

行政审查最终结果

我们确定,以下为2024年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期间的估计加权平均倾销幅度:

出口商/生产商 加权平均倾销幅度(百分比)

泰国联合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国联合海鲜有限公司;Pakfood公共股份有限公司;亚太(泰国)有限公司;昭披耶冷藏有限公司;Takzin Samut有限公司 1.76

泰国皇家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0.00

未审查公司特定税率 9 1.76

通常,商务部在公开宣布后的五天内,或者如果没有公开宣布,则在联邦公报公布最终结果后的五天内,根据19 CFR 351.224(b)的规定,向有关各方披露行政审查最终结果的计算。然而,因为我们没有对初步结果进行任何更改,所以没有计算需要披露。[10]

评估税率

根据法案第751(a)(2)(C)节和19 CFR 351.212(b)(1)的规定,商务部已确定,海关总署应按照本审查的最终结果对相关商品的适当进口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19 CFR 351.212(b)(1),我们根据每个进口商审查销售的总倾销额与这些销售的总进口价值的比率,计算了针对进口商的特定从价税评估率。如果应诉方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为零或根据19 CFR 351.106(c)(1)定义的微小幅度,或者针对进口商的评估率是微小的(即小于0.5%),我们将指示CBP在不顾反倾销税的情况下清算适当的申报。本审查的最终结果将是评估受本审查最终结果覆盖的商品的反倾销税以及适用的情况下未来预计税款的依据。[11]

商务部对泰国皇家和泰国联合公司生产的或出口到美国的特定商品在“生产或出口期间”的“自动评估”将适用。对于这些商品,商务部不知道其销售给中间商(例如,转售商、贸易公司或出口商)的商品是运往美国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指示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以129号决定生效的5.34%的从价税率清算未经审查的申报,如果涉及交易的中介公司没有税率的话。

对于附录II中未选择进行个别审查的公司,我们将根据上述“非选择公司税率”部分所述的特定审查税率,分配一个评估率。

商务部计划在联邦公报公布此次审查最终结果之日起不早于35天内向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发布评估指令,涉及泰国皇家、泰国联盟、无出货公司(鲁比康集团、海洋金和泰国联盟制造)以及附录II中的公司。如果在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及时提起诉讼,评估指令将指示CBP在当事人提出申请临时禁令的时间到期(即自公布之日起90天内)之前不得清算相关货物。现金存款要求

以下现金存款要求将适用于所有在联邦公报公布本行政审查最终结果之日或之后进入或从仓库提取,用于消费的涉案商品:根据法案第751(a)(2)(C)节的规定,(1)受此审查的公司现金存款率将为本审查最终结果中确定的比率;(2)对于在本审查中未涵盖但在前一阶段程序中涵盖的生产商或出口商出口的商品,现金存款率将继续为针对最近完成的程序阶段发布的公司特定比率;(3)如果出口商不是本审查、先前审查或原始调查中涵盖的企业,但生产商是,则现金存款率将为针对涉案商品生产商在最近完成的程序阶段确定的比率;(4)所有其他生产商或出口商的现金存款率将继续为5.34%,这是在129号决定中确定的“所有其他”比率。[13]这些现金存款要求在实施后,将保持有效,直到另行通知。

进口商通知

本通知作为对进口商的最终提醒,要求其根据19 CFR 351.402(f)(2)的规定,在本次调查期(POR)内相关进口货物结案前提交关于反倾销税退还的证明。如不遵守此要求,商务部可能会假定已发生反倾销税退还,并随后征收双倍反倾销税。

关于行政保护令(APO)的通知

本通知也是对受APO(行政保护令)约束的各方关于根据APO在(第63529页)19 CFR 351.305(a)(3)规定披露的专有信息返还或销毁责任的最后提醒。该规定继续适用于此程序阶段的商业专有信息。现要求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APO材料的返还或销毁,或转换为司法保护令。未能遵守规定和APO条款构成可处罚的违规行为。

对有关方通知

改前 (全新或未对照)

改后 Certain Frozen Warmwater Shrimp From Thailand: Final Results of Antidumping Duty Administrative Review and Final Determination of No Shipments; 2024-2025

涟漪

本条尚未过门槛点名公司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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