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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提议修改商业太空发射和再入许可规定,以简化流程并减轻运营商负担。 2. FAA提议通过明确指出,使用物理隔离作为危害控制策略时,运营商无需开发飞行危害区域。 3. FAA将合并部分规定,并添加“再入”和“飞行”等词汇,以进一步简化商业航天许可流程。 4. FAA将解决现行法规中段落(b)(1)和(b)(2)之间的冲突,并修订申请要求。 5. FAA将要求运营商制定飞行危险区,确保发射或再入飞行器没有足够的能量使其飞行相关的任何危险超出该区域。
局部修订
美国联邦公报:Simplifying Physical Containment Requirements
Simplifying Physical Containment Requirements
文号 2026-20386 · 公布 2026-10-05 · 管辖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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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发布和签署文件的机构或机构
CFR标题的编号以及文件修订、提议修订或直接相关的各部分的编号
机构的登记号/机构内部文件号
统一联邦监管和去监管行动议程中列出的每项监管行动所标识的RIN
详见《文件起草手册》以获取更多详细信息。
美国交通部联邦航空管理局
14 CFR 第401部分和第450部分
[登记号:FAA-2026-9934;公告号:26-22]
RIN 2120-AM38
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美国交通部(DOT)。
拟议规则制定通知(NPRM)。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提议修改其商业太空发射和再入许可规定,以简化许可流程并减轻运营商的监管负担。具体而言,FAA提议通过明确指出,当使用物理隔离作为危害控制策略时,运营商无需根据FAA现有的飞行危害区域分析要求开发飞行危害区域,从而减轻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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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使用以下任何一种方式提交以FAA-2026-9934为文号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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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将意见寄至Docket Operations;美国交通部(DOT),1200 New Jersey Avenue SE,西楼,第5层(W58-213),华盛顿特区 20590-0001。
手递或快递:将意见提交至位于华盛顿特区东南部1200新泽西大道西楼5楼W58-213室的登记处操作处,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下午5点,除联邦假日外。
传真:将意见传真至(202)493-2251的登记处操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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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卷:背景文件或评论可在www.regulations.gov上随时阅读。遵循在线说明以访问案卷或在工作日(周一至周五,除联邦假日外)上午9点至下午5点期间前往位于1200 New Jersey Avenue SE,华盛顿特区20590,西楼5楼W58-213室的案卷操作室。
如需更多信息请联系:
Lisa E. Cacciatore,联邦航空管理局商业太空运输办公室,1200 New Jersey Avenue SE,华盛顿特区20590;电话(202)880-1489;电子邮件Lisa.E.Cacciatore@faa.gov。
补充信息:
根据行政命令(E.O.)14335,“促进商业航天工业竞争”,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提议修改其商业航天发射和再入规定,即14 CFR第450部分,以进一步简化商业航天许可流程。拟议的规则将消除由现有对第450.133节的引用在§ 450.110中产生的重复和矛盾的要求。尽管拟议的规则将删除这一引用,但它将保留某些基本要求以维护公共安全。拟议的规则将明确在拟议的监管文本中陈述保留的要求。为此,拟议的规则将合并§ 450.110(b)(1)和(b)(2),将§ 450.110(c)(1)分为两个独立的段落,即§ 450.110(c)(1)和§ 450.110(c)(2),并将现有的§ 450.110(c)(2)重新指定为§ 450.110(c)(3)。此外,这项拟议的规则将“再入”一词添加到(b)(1)段、(c)(1)段以及第401.7节中“物理包容”的定义中。最后,这项拟议的规则将“飞行”一词添加到拟议的§ 450.110(b)(2)中。
II. 本项法规的授权
1984年商业太空发射法案,经修订并编入美国法典第51卷第50901-50924节,授权交通部长监督、许可和规范商业发射和再入活动,以及在美国境内或由美国公民实施的发射和再入场地运营。第50905节要求部长在符合公共健康与安全、财产安全以及美国国家安全和外交政策利益的前提下行使这一职责。此外,第50903节要求部长鼓励、促进和推动私营部门进行商业太空发射和再入。根据编入49 CFR 1.83(b)的规定,部长已将执行这些职能的权力委托给联邦航空管理局局长。
III. 背景
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在《联邦法规汇编》第14卷第3章中建立了商业太空法规,以规范发射和再入许可。2020年12月10日,FAA发布了一项最终规则,将所有实质性的发射和再入许可法规合并为新的第450部分(85 FR 79566),该规则于2021年3月10日生效。2025年8月13日,总统发布了行政命令E.O. 14335,“促进商业太空产业竞争”,要求交通部长“重新评估、修改或废除”第450部分法规,以进一步简化商业许可流程。本拟议规则是为了执行该行政命令而发布的。
根据其法定权限,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FAA)目前发放发射运载火箭、运营发射场、再入车辆再入和再入场运营的许可证。第450部分规定了运营商必须满足的条件,以便FAA发放发射或再入许可证。第450.101节概述了发射和再入车辆的安全标准。为了满足第450.101节的安全标准,运营商必须在每个飞行阶段使用第450.107节中找到的一个或多个危害控制策略。
从第450.107节的风险控制策略中,一个选项是物理隔离,其要求可在第450.110节找到。物理隔离是指运载火箭没有足够的能量使其飞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危害达到公众或关键资产。[[1]]如果操作者遵守特定飞行阶段的物理隔离要求,那么该阶段飞行对公众和关键资产的风险为零。根据第450.110节,物理隔离可以作为风险控制策略应用于整个飞行过程或飞行的一个或多个特定阶段。因此,如果操作者能够遵守其运载或再入飞行器飞行阶段的第450.110节物理隔离要求,那么该阶段飞行无需进行风险评估。
根据当前第450.110(b)节,若将物理隔离作为危害控制策略,运营商必须按照第450.133节开发飞行危害区域;确保运载火箭不具备任何与飞行相关的危害能量达到飞行危害区域之外;确保危害区域无公众和关键资产;并采取其他必要的缓解措施,以确保公众和关键资产不受危害。当前法规的目的是要求运营商建立一个足够大的飞行危害区域,以涵盖飞行中的任何危害,然后确保该危害区域无公众和关键资产。
然而,后续对该法规的经验和与申请人的讨论揭示了第(b)(1)段和第(b)(2)段之间的冲突。第(b)(1)段要求飞行危险区域应根据第450.133节进行开发,而第(b)(2)段要求没有任何飞行危险能够超出飞行危险区域。第450.133节要求运营商进行概率分析,以通过确定必须进行调查、公布、控制或疏散的土地、海洋或空域来设定飞行危险区域,以满足第450.101节中的风险标准。根据这种分析,飞行危险区域不需要涵盖所有对公众的危险,只需涵盖那些超过第450.101节中的风险标准的危险。
然而,第(b)(2)款要求所有飞行危险都必须包含在该危险区域内。换句话说,第(b)(2)款要求飞行危险区域覆盖所有对公众的危险。因此,根据第(b)(1)款开发的飞行危险区域将小于符合第(b)(2)款所需的飞行危险区域。
拟议的规则将解决这一冲突,并对第450.110节进行额外修改,以便运营商更容易遵守该节的要求。
IV. 对拟议规则的讨论
为解决现行段落(b)(1)和(b)(2)之间的冲突,联邦航空管理局(FAA)提议将这两个段落合并为一个段落(b)(1),要求运营商制定一个飞行危险区,“确保发射或再入飞行器没有足够的能量,使其飞行相关的任何危险无法超出该区域……”。现行段落(b)(3)和(b)(4)将分别重新编号为段落(b)(2)和(b)(3)。拟议的段落(b)(1)要求运营商建立一个飞行危险区,该区域由车辆的最大潜在能量定义,在此区域之外,没有飞行相关的危险能够到达。通过确保车辆没有足够的能量超出指定区域,并按照拟议的段落(b)(2)和(b)(3)核实该区域已清除公众和关键资产,运营商有效地消除了公众暴露于任何飞行危险的可能性。例如,在第一阶段返回驳船的最终着陆燃烧过程中,车辆几乎耗尽的推进剂和低速度对任何危险的范围施加了物理限制,使其局限于一个局部且可预测的区域。如果确认该区域没有公众和关键资产,那么物理隔离策略就能消除风险,无需进行第450.133节要求的概率风险分析,因为该飞行阶段的固有物理限制保证了公众安全。
值得注意的是,拟议的变更不会免除运营商在《第450.133节》下开发飞行危险区的独立要求,对于任何不使用物理隔离作为唯一危险控制策略的飞行阶段。
拟议的规则还将修订第450.110(c)节中关于利用物理隔离作为危害控制策略的操作者的申请要求。当前第450.110(c)(1)节要求操作者提供“证明”,表明运载火箭的能量不足以使其飞行过程中产生的任何危害超出根据第450.133节开发的飞行危害区域。拟议的规则将这一申请要求分为两个独立的要求(拟议的(c)(1)段和(c)(2)段),以更好地说明“证明”所需的内容,并将当前段落(c)(2)重新命名为段落(c)(3)。
拟议的段落(c)(1)要求“根据段落(b)(1)描述确定飞行危险区域的有效方法。”第一个要求是必要的,以便FAA评估是否符合第450.101(g)节的规定,该规定要求用于证明符合第450.101节的分析“必须使用准确的数据和科学原理,且分析必须是统计有效的。该方法必须(第63187页)产生与以前的事故、测试或其他有效基准(如更高保真度方法)一致或更保守的结果。”因此,拟议的段落(c)(1)还包括交叉引用
。
改前 (全新或未对照)
改后 Simplifying Physical Containment Requirements
涟漪
本条尚未过门槛点名公司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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