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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美国财政部国内税收局发布拟议规则,涉及向奖学金授予组织提供合格捐赠的非退还联邦税收抵免。 2. 拟议规定将影响纳税人、州政府和被认证为奖学金授予组织的组织。 3. 公开听证会定于2026年12月15日举行,要求发言和讨论主题概述必须在2026年12月1日前提交。 4. 拟议规定基于《国内税收法》第25F节,涉及奖学金发放组织的资格要求和信用额度。 5. 财政部和国内收入署征求公众意见,并提供了提交意见的途径和联系方式。

局部修订

美国联邦公报:Federal Scholarship Tax Credit

Federal Scholarship Tax Credit

文号 2026-20277 · 公布 2026-10-02 · 管辖 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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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标题

发布并签署文件的机构或机构

CFR标题编号以及文件修订、提议修订或直接相关的各部分编号

机构登记号/机构内部文件号

统一联邦监管和去监管行动议程中列出的每项监管行动所识别的RIN

详见《文件起草手册》以获取更多详细信息。

美国财政部国内税收局

26 CFR 第1部分

[REG-117199-25]

RIN 1545-BR97

(第62818页)

国内税收局(IRS),财政部。

拟议规则制定的公告和公开听证会通知。

本文件包含有关向奖学金授予组织提供合格捐赠以资助合格小学和中学教育奖学金的非退还联邦税收抵免的拟议规定。拟议的规定将影响做出此类合格捐赠的纳税人、选择通过认证组织作为奖学金授予组织参与各州的州以及被一个或多个选择州认证为奖学金授予组织的组织。本文件还提供了关于拟议规定的公开听证会的通知。

书面或电子意见必须在2026年12月1日前收到。公开听证会将于2026年12月15日星期二上午10点(东部时间)举行。要求发言和公开听证会上要讨论的主题概述必须在2026年12月1日前收到。如果到2026年12月1日仍未收到概述,公开听证会将被取消。要求参加公开听证会的申请必须在2026年12月10日星期四下午5点(东部时间)前收到。

评论者强烈建议通过联邦电子规则制定门户(https://www.regulations.gov)以电子方式提交公开评论(注明IRS和REG-117199-25),按照在线说明提交评论。一旦提交到联邦电子规则制定门户,评论将无法编辑或撤回。财政部(财政部)和国内收入署(IRS)将公布提交给IRS公开档案的任何评论。纸质提交请寄至:CC:PA:01:PR(REG-117199-25),美国国内收入署,邮编7604,本杰明·富兰克林站,华盛顿特区20044。

如需更多信息,请联系:

关于拟议的法规,请联系陈思婷,(202)317-7002,或安德鲁·法米,(202)317-3840;关于提交意见、公开听证会以及被列入参会名单,请联系出版物和法规处,(202)317-6901(非免长途电话费号码)或通过电子邮件至publichearings@irs.gov(推荐)。

补充信息:

本文件包含对26 CFR第1部分(所得税法规)的拟议补充,涉及《国内税收法》第25F节下合格捐赠可用的信用额的应用,[1]由《公共法》第119-21号第70411节增加,139 Stat. 72(2025年7月4日),通常称为《一大、一美、一法案》(OBBBA)。

拟议中的规定是根据第25F(h)节发布的,该节明确授权财政部长或其代表(部长)发布此类规定或其他指导,部长认为有必要执行第25F节的目的,包括(1)提供执行第25F(d)和(g)节要求的规定或其他指导,(2)关于记录保存或信息报告,以管理第25F节的要求。拟议中的规定还根据《法典》第7805(a)节的明确授权发布,该节授权部长制定所有必要的规则和规定,以执行《法典》,包括由于与国内税收相关的法律变更而可能必要的所有规则和规定。

根据OBBBA第70411 (a)条的规定,第25F条下的不可退还所得税抵免(第25F条抵免)适用于向奖学金发放组织提供合格捐款的美国公民或居民(第7701 (a) (9)条含义)。就第25F条学分而言,第25F ( c ) ( 5 )条定义了“奖学金授予

此外,对于2026年12月31日之后结束的纳税年度,根据OBBBA第70411(b)条增加的第139K节,排除个人或其受抚养人于2026年12月31日之后根据SGO提供的奖学金所获得的任何金额,这些奖学金用于合格的小学或中学教育费用的合格学生。参见OBBBA第70411(c)(2)条。

II. 第25F节抵免额

第25F(a)节规定,个人在应税年度内对第一章所征税款抵扣的金额等于该纳税人在应税年度内所做合格贡献的总金额。第25F(b)节规定,对纳税人在应税年度内允许的25F节信用额度受减额和限制。第25F(b)(2)节规定,允许作为应税年度25F节信用额度的金额减去纳税人在应税年度内所做的合格贡献在任一州税申报表上允许的信用额度。第25F(b)(1)节规定,任何纳税人在任何应税年度内允许的25F节信用额度不得超过1,700美元。此外,第25F(e)节通过规定,任何允许的合格贡献(见第62819页打印页),如果允许25F节信用额度,则不能作为第170节目的慈善捐赠考虑。

第二十五条F(f)规定了未使用的第二十五条F信用额的结转。第二十五条F(f)(1)规定,如果任何纳税年度内允许的第二十五条F信用额超过由第二十六条(a)规定的该纳税年度的限制减去根据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A、第二十五条B、第二十五条C和第二十五条E允许的信用额之和,则超出部分结转至下一年度,并加到该纳税年度根据第二十五条F(a)允许的信用额上。然而,第二十五条F(f)(2)规定,不得将第二十五条F(f)下的信用额结转至信用额产生的纳税年度之后的第五个纳税年度。为此,第二十五条F(f)规定,第二十五条F信用额按先进先出原则视为已使用。

III. 奖学金授予机构的要求

一个组织只有满足第25F(c)(5)节中的每一项要求,才能被认定为SGO。根据第25F(c)(5)节,该组织必须:

(1)在第501(c)(3)节中描述,根据第501(a)节免税,且不是私人基金会;

(2)通过保持一个或多个仅用于合格捐赠的单独账户,防止合格捐赠与其他金额混合;

(3)满足第25F(d)节中的每一项要求;

(4)被列入位于该组织的覆盖州在第25F(g)节提交的适用于该年度的名单中。

第25F(c)(5)(C)节中提到的第25F(d)节的要求,即SGO还必须满足的要求如下:

(1)向10名或更多不同学校的学生提供奖学金;

(2) 至少将其收入的90%用于为合格学生提供奖学金(90%的收入支出要求);

(3) 仅向合格学生的第530(b)(3)(A)节(关于Coverdell教育储蓄账户)中描述的小学或中学教育费用提供奖学金;

(4) 优先向合格学生提供奖学金,具体如下:

(a) 上一年度获得奖学金的学生,以及之后的学生;

(b) 任何有兄弟姐妹从该组织获得奖学金的合格学生;

(5) 不得为任何特定学生预留或划拨奖学金捐款。

(6) 核实申请奖学金的合格学生的年度家庭收入和家庭规模,以确保这些学生符合第25F(c)(2)(A)节规定的地区中位毛收入要求(将“地区中位毛收入”定义为第42节中使用的含义),并且仅向家庭收入不超过第25F(c)(2)(A)节规定的数额的合格学生颁发奖学金;

(7) 根据类似于第4946节(关于私人基金会)规定的规则确定的任何不合格人员不得获得奖学金;

IV. 学金授予组织州名单

第二十五条F(g)(1)(A)规定,每个日历年度的1月1日之前(或者,就2027年日历年度而言,尽可能早),自愿选择参与第二十五条F的州必须向部长提供一份符合第二十五条F(c)(5)所述要求的SGOs名单,以及位于该州的SGOs名单。州根据第二十五条F的参与允许位于该州的SGOs因此包括在州SGOs名单中,个人可能有权申报第二十五条F信用额的合格捐款。

第二十五条F(g)(1)(B)规定,第二十五条F(g)下的选择必须由州长或根据州法律指定的其他个人、机构或实体代表州就联邦税收优惠作出。

第25F(g)(2)节规定,根据第25F(g)(1)(A)节提交的州SGO名单必须包括一份证明,证明代表该州提交此类名单的个人、机构或实体有权执行此职能。

V. 关于第25F信用额的先前指导

财政部和国内收入署就第25F信用额发布了初步指导。2025年11月25日,财政部和国内收入署发布了通知2025-70,2025-50 I.R.B. 773,征求关于第25F节下出现的问题的评论,包括应在指导中解决的问题,例如最需要快速解决的问题,如与州年度认证以及SGO要求相关的问题。

2025年12月12日,财政部和国内收入署发布了重

改前 (全新或未对照)

改后 Federal Scholarship Tax Credit

涟漪

本条尚未过门槛点名公司或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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